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陸朋字第 0980183788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陸朋字第 09901244191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移署出陸朋字第 09901244191 號令訂定發布
一、為配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放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採雙軌制,爰訂定本作業程序,以資因應。
二、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二項。
三、對象:
(一)赴國外留學學生。
(二)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
(三)旅居國外取得當地依親居留權並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且備有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
(四)旅居國外一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隨行旅居國外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
四、應備文件: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以繁體中文字填妥個人資料、檢附照片、大陸護照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若係委託旅行社代申請應蓋公司大小章…)。
(二)旅客名單。
(三)資格證明文件。
(四)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五)大陸護照(須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方式及流程:
(一)由旅行社代申請
(二)自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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