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沿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10078043 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101 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 0980957101 號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實施方式,自即日生效。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每日受理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數額為4,311人。
二、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直接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第一類),每家旅行業每日申請接待數額不得逾200人。但當日(以每日下午五時,入出國及移民署收件櫃檯截止時計)旅行業申請總人數未達上開公告數額者,得就賸餘數額部分依申請案送達次序依序核給數額,不受200人之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搭乘郵輪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需在岸上住宿者,依公告事項一、二規定辦理;不在岸上住宿者,不受公告事項一、二限制。
四、如當日核發後仍尚有賸餘,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就賸餘數額,累積於適當節日分配。
五、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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