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須知

一、依據:
二、申請資格及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申請資格:
2、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二)申請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1、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2、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上述人士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5、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等活動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規定申請入學。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3、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邀請單位,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6、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表明願負擔保證人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7、有關現()任黨政軍之資料請據實填寫。
(二)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請參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得以邀請函代替)。
(三)保證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免附)
(四)活動計劃行程表(請依每日詳實填寫)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影本。
(七)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免附)
(八)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經許可來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持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九)其他證明文件。
(十)證照費用:新臺幣600元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寫收件人及住址。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申請方式: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2、旅居第三地區者(含港澳):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務站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3、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在大陸地區者,由申請人附具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人民,代向主管機關申請;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申請時間: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2、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在臺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二)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四)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五)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六)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1、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2、大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七)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八)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六、許可證種類及其效期: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二)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許可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1、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
2、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科技研究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
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須經常來臺,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4、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
(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持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2、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得申請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七、變更行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得於變更後行程表標明大陸人士姓名、許可證號、承辦人員、分機後傳真02-23886022/23892403或正本行文方式送達)
八、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依第五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九、送件地點:
      分別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
十、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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