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送件須知

一、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係指下列各款:
(一)商務訪問(139)。
(二)商務考察(140)。
(三)商務會議(141)。
(四)演講(142)。
(五)商務研習、受訓(143)。
(六)履約服務活動(144)。
(七)參加商展(145)。
(八)參觀商展(146)。
二、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一)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三)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得同時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三、邀請單位資格:
(一)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
(五)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四、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
(一)設立未滿一年且年度營業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邀請單位,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二)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人次。
(三)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其每年邀請人次不得超過四百人次。
(四)陪同來臺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不計入上述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之限制數額內。
(五)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數之限制;其認定原則,由經濟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五、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來臺目的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商務研習、受訓【143】者,請使用商務研習【含受訓】專業計劃書及預定行程表)
(四)團體名冊(二人以上附團體名冊)。
(五)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六)保證書
(七)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變更)表或大陸地區公司設立(變更)許可登記事項表影本。但邀請單位於同一年度曾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經核准者,得免附。
(八)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或同一年度曾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經核准者,得免附。
(九)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十)申請人職務證明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單次及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整;多次入出境旅行證,二年以下效期證照費新臺幣一千元整、三年效期證照費新台幣二千元,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申請核發逐次加簽或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者,請於證別欄內註記)。
(十二)代辦送件行業應備具之證明文件。(委託書委託契約書
六、申請方式:應於預定行程十個工作天前代為申請。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
(二)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入出境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申請人職務證明及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入出境申請書、來臺目的計畫書及預定行程表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第五點所有應備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署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本署申請。
七、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由本署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本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四)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本署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眷屬亦同。
八、變更行程: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得以傳真02-23886022 / 23892403或正本行文方式送達)
九、延期:
(一)延期條件:因本身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本署得酌予延期。
(二)延期停留:前項情形經本署同意者,得酌予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三)應備文件:
2、入出境許可證。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四)逕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櫃檯辦理。
十、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 申請書表







大陸地區(姓名或團名)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報告應備格式
一、 活動主題。
二、 活動內容概述。
三、 評估意見。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對臺看法。
(二)邀請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意見。
(三)在臺主要受訪單位對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之意見。
(四)經費收支概況(請詳述經費來源)。
四、 本次活動建議。
五、 備註:
(一)邀請單位未依規定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報告者,主管機關對
其他申請案得不予受理。
(二)請檢附本次活動之實際來臺參訪人員名冊及實際參訪行程(未來台
人員及日程有調整無,併請註明。
(三)座談會或研討會應安排紀錄附陳,其研討會實錄,事後並請分送境
管局及相關機關。
(四)本表請另以A4 規格填寫,並得續加附頁。
(五)本報告請載明邀請單位(含簽章)、地址、負責人(含簽章)、聯絡
電話、傳真電話。附帶部分旅行行程其安排之旅行社(含負責人)
或提供服務單位名稱及導遊姓名、聯絡電話。最末載明填表人姓名及填表年月日。





資料來源:內政佈入出國及移民署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申請須知

一、依據:
二、申請資格及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一)申請資格:
2、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二)申請隨行人員資格條件:
1、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2、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境事宜;上述人士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3、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拍片,得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4、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5、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等活動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規定申請入學。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1、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並詳實填寫。
2、檢附之照片為,最近1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或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正面半身彩色照片),應與所持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或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3、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旅居香港或澳門尚未滿七年者,加貼港澳居民身分證影本於申請書背面。
4、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邀請單位,依據其通行證、護照或居民身分證影本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5、申請人簽章欄,由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6、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表明願負擔保證人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予以保證。
7、有關現()任黨政軍之資料請據實填寫。
(二)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
   請參閱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之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得以邀請函代替)。
(三)保證書。(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免附)
(四)活動計劃行程表(請依每日詳實填寫)
(五)團體名冊
(六)邀請函影本。
(七)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但人民團體(或公會、協會)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並附最近一年會務(含預算、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及相關專業活動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者免附)
(八)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船)票。但經許可來臺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不在此限。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入境時應持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九)其他證明文件。
(十)證照費用:新臺幣600元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寫收件人及住址。
四、申請方式及時間:
 (一)申請方式: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2、旅居第三地區者(含港澳):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檢附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相關文件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應備申請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務站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
3、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在大陸地區者,由申請人附具委託書委託臺灣地區人民,代向主管機關申請;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館處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館處者,得由申請人向主管機關申請。
(二)申請時間:
1、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2、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五、在臺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五日,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延期期間依活動行程覈實許可,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二)經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核准設立之宗教研修學院,得申請大陸地區宗教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研修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或經教育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延長來臺研修期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四)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五)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研發或產業技術指導活動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或技術指導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六)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延期:
1、培訓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2、大辦理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七)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八)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其來臺停留期間及入境次數,不予限制。但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六、許可證種類及其效期:      
(一)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二)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許可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1、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
2、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經許可來臺從事科技研究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
3、大陸地區專業人士須經常來臺,經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
4、大陸地區人民已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權者。
(三)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1、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及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持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入境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2、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得申請一年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七、變更行程: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其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應於入境前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得於變更後行程表標明大陸人士姓名、許可證號、承辦人員、分機後傳真02-23886022/23892403或正本行文方式送達)
八、延期方式: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依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依第五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延期者,應於期間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應檢附具體計畫書;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應檢附參與學術科技研究申請書,併同前項文件申請辦理。
九、送件地點:
      分別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
十、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從事觀光活動 申請書表





資料來源:內政佈入出國及移民署


交流參訪團入台證申請簡要表


◎專業人士來台
公會、協會可作邀請單位送審工作天數約2個月
◎商務人士來台:
臺灣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送審工作天數近2個月,本公司可代安排臺灣地區邀請單位出具邀函!
 
◎應備資料:
大陸專業人士申請
大陸商務人士申請
赴台申請書填寫〈須由本人填寫,請工整清晰填寫,切勿瞭草,增加審查困難,造成退件, 並請務必于背面簽章處簽名蓋章〉
赴台申請書填寫〈須由本人填寫,請工整清晰填寫,切勿瞭草,增加審查困難,造成退件,並請務必于背面簽章處簽名蓋章〉
照片4張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複印件
 護照複印件(6個月以上效期)
 照片4張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正反面複印件
  護照複印件(6個月以上效期)
社團組織章程極盡二年會務活動實績簡介、社團全體理、監事名冊〈全團一份〉
 
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全團一份〉
大陸企業的立案證書(營業執照)複印件
1.服務單位出具之任職證明正本一份
2.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複印件。如:每人一份社團理、監事以上聘書正本、專長論文及學歷證明或獎狀〈含秘書長〉
大陸企業使用公司信箋開立在職證明正本,並加上主管簽名蓋章及蓋上公司章?標示開立年月日
團體名冊(二人以上由臺灣製作)
團體名冊(二人以上由臺灣製作)
臺灣邀請單位開立邀請函〈可委託代處理〉,並需找一職務經理級以上者擔任保證人。
臺灣邀請單位開立邀請函〈可委託代處理〉,並需找一職務經理級以上者擔任保證人。


轉錄自和旅行社

2010年11月21日 星期日

桃園/ 松山入台證代發

高雄入台證代辦代發

入台證

簡介: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台證或入台證,是中華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中國大陸港澳人士,用以入出台灣地區的證件。入台證有單次證、逐次證、一年多次證、三年多次證之分。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人士無需申請入台證,持有外國護照人士則應申請中華民國簽證。入台證的機讀區(Machine Readable Zone)代碼中,第一個符號(表示證件型式[Type])為「H」或「M」,與用於表示護照的「P」和表示簽證的「V」不同。過去,許可證稱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多次入出境證,外表為一本粉藍色簿,封面印上中華民國國旗,持證人可多次在台灣出入境。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及其他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不可申請入台證。2005年前,只有來過台灣的香港澳門居民才可以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入台證,出入境時持入台證(有效或無效)。過去,申請入台證,只可以到中華旅行社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申請。

來台觀光所需資料:
1.入台證申請書正本(需詳細填寫全部內容,表格下方本人需親自簽名)
2.
彩色相片2吋二張(背景為白色)
3.
身份證清楚影本(勿影印太黑,人頭處需清楚)
4.
三個月內有效之公司在職證明(需註明月薪或年薪、任職日期及簽發日期、職稱、公司地址及電話、公司負責人簽名、公司章等相關基本資料,信紙抬頭需用公司專用信紙)
5.
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本或機構組織執照影本
6.
退休證影本及財力證明影本(需有人民幣5萬元以上,相等於台幣20萬元)適用:退休人士
7.
結婚證書 (夫婦隨行)
8.
人口常住登記卡
9.
在學證明影本(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適用:學生、小孩
10.
在台親友擔保書(如有探視在台親友,請台灣親友填寫)如無探視者不需準備

2010年11月19日 星期五

陸客入台證效期 延長為三個月

撰稿‧編輯:張 帆   新聞引據:自由時報

大陸客來台灣常以證件趕辦不及為由,航空公司動輒以「OK BOARD」方式讓陸客變相入境。為讓陸客與旅行社能有寬裕的作業時間,台灣移民署已修正相關許可辦法,將現行「入台證」效期從一個月,延長到3個月,也希望大幅減少「OK BOARD」出現機率。
  移民署表示,這項措施是為配合政府持續開放陸客來台觀光政策,以提升陸客來台觀光人數,內政部昨16日會銜交通部發布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

  移民署指出,陸客入出境許可證(入台證)的有效期限,現行是自核發日起一個月(自中國直接來台的陸客)或2個月(旅居海外的中國人士),此次均修正為3個月,讓陸客來台觀光旅遊行程規劃保留更多彈性時間,並且能將「入台證」送至大陸,使旅客持憑通關查驗入境,改善現行以「OK BOARD」非常態入境的現象。

 「OK Board」是國際間境管通行的權宜例外措施,旅遊業者在確認旅客已取得入境許可後,可通知民航業者讓旅客先行登機,落地後再領取入境許可。
其他相關修正重點還包括:
一、增列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的中國人民,有依親居留權而且有等值新台幣20萬元以上存款證明者,可以申請來台觀光。

二、以留學生身分、永久居留權身分、依親居留且有財力證明資格者,或旅居國外或香港、澳門一年以上且有工作證明資格者的中國申請人,其隨行人員除配偶外,放寬為二親等內血親可申請來台觀光。

三、將5年內曾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陸客,於境管電腦註記參考資料,嚴審其入境申請,得不予許可再次來台。四、刪除旅行團對旅遊景點變更須立即通報的規定。

2010年11月18日 星期四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7620日觀業字第0973001364號令訂定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7623生效
中華民國97926觀業字第097300247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7926生效
中華民國98320日觀業字第098300078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8325生效
中華民國98429觀業字第0983001273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9851生效
一、        本注意事項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        為落實提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保障旅客權益、確保旅行業誠信經營及服務、禁止零負團費並維持旅遊市場秩序,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最低接待費用每人每夜平均至少六十美元,該費用包括住宿、餐食、交通、門票、導遊出差費、雜支等費用及合理之作業利潤,但不含規費及小費
三、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其行程、住宿、餐食、交通、購物點、參觀點及導遊出差費等事項,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及提供符合品質之服務,不得以購物佣金或自費行程彌補團費
(一)行程:行程安排須合理,不應過分緊湊趲趕行程或影響旅遊品質;不得安排或引導旅客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之活動;亦不得於既定行程外安排或推銷自費行程或活動。
(二)住宿:應為觀光旅館或適合接待國際旅客之合法旅館或民宿,二人一室為原則住宿時應注意其建築安全、消防設備及衛生條件。
(三)餐食:早餐應於住宿處所內使用,但有優於該處所提供之風味餐者不在此限;午、晚餐應安排於有營利事業登記、符合衛生條件之營業餐廳,其標準餐費不得再有退佣條件。
(四)交通工具:應為合法營業用車,車齡(以出廠日期為準)須為七年以內,並得有檢驗等參考標準。但排氣量在七千cc以上車輛之車齡得為十年內。車輛不得超載、駕駛行駛不得超時。
(五)購物點:
1.    應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核發認證標章之旅行購物保障商店,所安排購物點總數不得超過總行程夜數。但未販售茶葉、鹿茸、靈芝等高單價產品之農特產類購物商店及依「免稅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申請核准之免稅商店不在此限。
2.    不得向旅客強銷高價差商品、贋品或在遊覽車等場所兜售商品,物品之貨價與品質應相當。
(六)參觀點:應安排須門票之參觀點或遊樂場所。
(七)導遊出差費:為必要費用,不得以購物佣金或旅客小費為支付代替。
旅行業接待經由金門、馬祖或澎湖轉赴臺灣旅行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其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行程,得免適用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有關住宿及交通工具之規定。但仍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或提供之住宿設施、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
四、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二點所訂最低接待費用,依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處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至三個月;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各款事項,依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每違規一次,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四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三個月,累計六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六個月,累計七點者停止其辦理該業務一年。
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違反本注意事項,依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每違規一次,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三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一個月,累計四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三個月,累計五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六個月,累計六點者停止其執行該接待業務一年。